給付租金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7年度,404號
STEV,107,店補,404,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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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404號
原   告 日翔租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訴訟代理人 李佳蕙 
      傅嘉和 
      林玉峰 
      蘇慶順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日銘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
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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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翔租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