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390號
原 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蘇瑜欣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聖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21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
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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