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7年度,390號
STEV,107,店補,390,2018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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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390號
原   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蘇瑜欣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聖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21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
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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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