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7年度,310號
STEV,107,店補,310,201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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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3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張瑜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53,673元之本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3,67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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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