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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7年度,432號
STEV,107,店簡,432,2018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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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432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蘇瑋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
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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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