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432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蘇瑋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
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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