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新店簡易庭(刑事),店秩字,107年度,22號
STEM,107,店秩,22,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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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店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朱文傑 



      江柏霖 


      黃緯綸 


      游偉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7年4月24日以新北警店刑字第107342354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文傑江柏霖黃緯綸游偉祥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朱文傑江柏霖黃緯綸游偉祥於下列時、地有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7年2月25日凌晨2時4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朱文傑江柏霖黃緯綸游偉祥加暴行於 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朱文傑江柏霖黃緯綸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監視器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0幀。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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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