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7年度,132號
SSEV,107,新小,132,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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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新小字第132號
原   告 耿漢生
被   告 熱帶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不經言詞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5月4日於熱帶嶼公寓大廈 公布106年4月份管理費欠繳名單(下稱系爭公告)記載:「6B 7(即原告戶號)、每期應繳新臺幣(下同)2,300元、尚未 繳納期105年2月至7月、欠繳期數3、金額6,900元」;「6B7 、尚未繳費期105年8月至106年3月、欠繳期數4、金額9,200 元」,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依熱帶嶼公寓大廈之住戶規約 所訂定之每期應繳管理費繳納為1,700元,而原告係依上述 規約繳納管理費1,700元。另依本院106年度新小字第87號( 下稱106新小87號)判決第四項得心證之理由欄可知,債權人 受領遲延,債務人提存後,債之關係消滅。而原告已依法將 上述管理費辦理提存,且提存通知書已送達被告並經被告簽 收,依提存法第22條之規定,原告已繳納管理費上述105年2 月至106年3月之管理費1,700元,債之關係已消滅。又被告 得公告之部分應為原告未繳之差額600元(被告公告每期應 繳管理費2,300元-原告每期已繳1,700元=600元),惟被告 卻仍公告原告未繳之管理費為每期2,300元,不法侵害原告 之名譽,為此爰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5萬元。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原告以被告於附表所示月份公布上揭大廈「6B7」欠繳名單 之行為涉及侵害原告名譽等情,業已提起諸多訴訟,並經本 院判決駁回,而各判決理由均已詳述原告主張無理由(包括 原告所主張被告所列得收取費用數額不實、名譽因上述公告 受損部分,均經認無理由),經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亦均經 本院合議庭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詳如附表),有各該判決存 卷可參。
(二)另本院106年度新小字第87號判決所認定本件原告已將105年 4月至5月及6月至7月之管理費各1,700元辦理提存部分以外



,其餘各期管理費,本件原告有無辦理提存之事宜,原告並 未舉證。又該判決並認定本件被告於105年6月作成住戶未全 額繳納當期費用可拒絕收取之決議後,本件原告提存之105 年6月至7月之管理費1,700元因未依債之本旨給付,依提存 法第22條規定,該次提存不生債之關係消滅之效力,本件原 告此部分之抗辯無理由,且經本件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亦經 本院106年度小上字第47號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上訴而告確 定,有上開2份判決存卷可查。至105年4月至5月前之管理費 ,雖經同一判決認定本件原告提存生清償效力,但該判決直 至本院106年度小上字第47號於106年12月5日以裁定駁回本 件原告上訴前,均尚未全部確定,被告於該次公告中就本件 原告欠繳之105年2月至7月管理費備註欄註記「法院訴訟中 」,即與事實並無不合。再者,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規定,管理委員會負有向住戶收取管理費之責。是被告本於 職責,於熱帶嶼公寓大廈公佈欄及電梯內公告欠繳管理費住 戶,並註記有訴訟爭議或追討進度,乃為履行其職責,提醒 欠繳住戶儘速繳納,以維護全體住戶權益,難認有損害住戶 名譽情形。又觀其之公布內容,亦僅記載樓別戶號及車位編 號,並未記載原告之個人資料,亦無任何污衊原告或不實之 訊息。且觀之公布內容所列欠繳住戶亦非僅6B7、無完整門 牌號碼,足認被告為此目的乃為催繳,難謂有何損害原告名 譽之情事。
三、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事實縱使均為真實,該公告仍不至於 導致原告名譽權受有損害,被告所為亦非不法之侵害行為。 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 名譽上損害5萬元,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另本件原告所主張之被告公布公告年月份, 雖與附表編號5相同,但該案本件原告主張者為被告公告116 車位部分之7,800元有侵害名譽,與本案主張被告同一公告 所載6B7部分欠繳每期2,300元管理費部分侵害名譽之原因事 實,尚有不同,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查核無誤,故本件尚 不受前案既判力拘束,併予指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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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主張被告公布欠費月份及內容│一審案號及主文 │二審案號及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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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05年7月5日公布105年4、5月份│105年度新小字第471號│106年度小上字第2│
│ │ 管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7號「上訴駁回。 │
│ │2.6B7、坪數19,每期應繳2,300元│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 (含系爭車位費600元),尚未 │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繳費期105年4月至5月。 │ │上訴人負擔。」 │
├──┼───────────────┼──────────┼────────┤
│2. │1.105年8月2日公布105年7月份管 │105年度新小字第386號│106年度小上字第6│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號「上訴駁回。第│
│ │2.6B7,每期應繳2,300元(含系爭│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二審訴訟費用新臺│
│ │ 車位費600元),尚未繳費期105│告負擔。」 │幣壹仟伍佰元由上│
│ │ 年2月至7月。 │ │訴人負擔。」 │
├──┼───────────────┼──────────┼────────┤
│3. │1.105年9月2日公布105年8月份管 │105年度新小字第443號│106年度小上字第 │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17號「上訴駁回。│
│ │2.6B7,欠繳105年2月至7月管理費│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 6,900元、102年4月起至105年1 │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月系爭車位費用7,800元。 │ │上訴人負擔。」 │
├──┼───────────────┼──────────┼────────┤
│4. │1.105年10月5日公布105年9月份管│105年度南小字第1187 │106年度小上字第 │
│ │ 理費欠繳名單。 │號「原告之訴駁回。訴│31號「上訴駁回。│
│ │2.6B7,欠繳105年2月至7月管理費│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 6,900元、102年4月起至105年1 │原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月系爭車位費用7,800元。 │ │上訴人負擔。」 │
├──┼───────────────┼──────────┼────────┤
│5. │1.106年5月4日公布106年4月份管 │106年度新小字第257號│106年度小上字第 │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65號「上訴駁回。│
│ │2.6B7,尚未繳納期102年4月至105│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 年1月系爭車位費用7,800元。 │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 │上訴人負擔。」 │
├──┼───────────────┼──────────┼────────┤
│6. │1.106年6月12日公布106年5月份管│106年度新小字第327號│106年度小上字第 │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75號「上訴駁回。│
│ │2.6B7,尚未繳納期102年4月至105│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 年1月系爭車位費用7,800元。 │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 │上訴人負擔。」 │
├──┼───────────────┼──────────┼────────┤
│7. │1.106年8月2日公布106年7月份管 │106年度新小字第460號│107年度小上字第 │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12號「上訴駁回。│
│ │2.6B7,馬○香尚未繳納102年4月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 起至103年11月止系爭車位費用 │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3,600元;6B7,尚未繳納期103 │ │上訴人負擔。」 │
│ │ 年12月至105年1月系爭車位費用│ │ │
│ │ 4,2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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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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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