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小字第120號
原 告 劉季諺
被 告 高佳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7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訂同年6月5日 中午12時宣判,惟被告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已將戶籍自 臺東縣○○鄉○○○○市○○區○○路0段0巷00弄0號5樓, 致未收受通知書,而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裁定再開言詞 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