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7年度,92號
TLEV,107,六簡,92,20180531,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9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   告 沈士懷
      沈謝秀鳳
原告與被告沈士懷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命補 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 項第 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沈謝秀鳳真正住所 或居所,致訴訟文書寄存送達,因無戶籍謄本可資核對是否 合法送達,又原告未提出被繼承人沈秋月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致無從得知被告等 是否為適格之當事人,及是否猶有其他繼承人未列入被告, 自屬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107 年4 月19日裁定,其於10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 年4 月23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 書一紙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