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葉柏庭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莊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請求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將本件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云云。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對被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權,而依原告所陳之侵權行為地係在雲林縣斗南鎮 ,屬本院管轄範圍,本院應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裁 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尚有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 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