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82號原 告 黃錦雪訴訟代理人 黃俊欽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訴訟代理人 張能軒複 代理人 張晏獅被 告 劉坤學 孔翊潔(即劉坤益之繼承人) 劉致佑(即劉坤益之繼承人) 劉曜嘉(即劉坤益之繼承人) 劉庭毓(即劉坤益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7 年6 月28日星期四下午4 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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