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07年度,62號
TLEV,107,六小,62,20180522,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六小字第6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蒼 
訴訟代理人 陳昱廷 
      劉哲育 
被   告 陳欣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