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7年度,68號
CHEV,107,彰簡,68,2018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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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興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18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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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