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1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瑞坤(原姓名黃炎輝)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
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有關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資料,請前來閱卷
後,於期限內補正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
確訴之聲明。
二、被告黃瑞坤已陷於無資力之資料。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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