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167號
原 告 鼎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宗
被 告 吳士銘
吳碧峰
兼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秀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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