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19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錦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4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原告對被告起訴後,已變更其法定代理人,請提出最新公司
變更事項登記卡,補正現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並以現法定代理人之名義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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