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林俊利
被 告 碁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姮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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