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川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89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