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7號
原 告 周郁達
訴訟代理人 吳佳樺
被 告 郭陀
郭明峰
郭丁相
郭登祥
郭曾好
劉郭秀
林郭俐妏
郭鳳英
郭忠順
郭金獅
黃郭米菊
許明珍
許雪嬌
許美富
陳慧好
許明娜
許宗瀚
楊笑
郭中進
郭中明
郭中欽
郭中田
黃郭金枝
郭美吟
劉守雄
劉榮貴
劉瓊美
劉純秀
劉純菊
蘇彩霞
郭文慶
被 代位人 郭游璋即郭榮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但當事人未遵裁定本旨依期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6 年11月2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臺幣幣1,66 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 日送達原告(由訴訟代理人收受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庭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據 ,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