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7年度,171號
PTEV,107,屏補,171,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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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尤思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郁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4,13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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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