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7年度,62號
PTEV,107,屏簡,62,2018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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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之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 1 項第1 款前段、第121 條第1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訴請被告陳永利陳莛蓁及陳葉玉杯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惟被告陳永利業已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 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本院因而於民國107 年3 月19日以10 7 年度屏簡字第62號裁定命原告補正被繼承人陳永利之繼承 系統表及其之繼承人即全體被告之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暨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追加被告與確認本件欲訴 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標的之範圍,進而更正、補充本件之訴 之聲明。嗣原告於107 年3 月21日收受上開裁定後,固於10 7 年4 月12日補正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然仍有部分陳永 利之繼承人未經原告記載於繼承系統表,且原告未提出全部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更正、追加被告等節,經核閱 原告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自明。換言 之,原告迄今始終未能表明本件全部被告。
㈡準此,原告經本院以前揭裁定促其補正上開各事項,惟逾期 猶未陳報所有命補正之事項。承上說明,原告起訴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又本院前於107 年4 月23日所為駁回原告起 訴之裁定有誤,爰併以本裁定撤銷該裁定,附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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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