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87年度,24號
ILDV,87,簡上,24,200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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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伍榮律師
  右一人複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住宜蘭縣羅東鎮○○路十七號
  右一人複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住同右
  被 上訴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住宜蘭縣宜蘭市○○○路六十二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周煙平
~B法   官 張軒豪
~B法   官 姜世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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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