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宜簡字第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駿均
林志淵
被 告 陳秋霞
林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夫妻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秋霞、林金龍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林金龍就前項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經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九九年宜登字第一九一八二○號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秋霞於民國93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35萬 元,詎被告陳秋霞自103年11月2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迄今 尚積欠新臺幣(下同)45,178元及利息、費用未為清償,惟 被告陳秋霞竟於99年11月15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其 配偶即被告林金龍,致原告無法對被告陳秋霞求償,顯係詐 害原告對被告陳秋霞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 項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一)被告陳秋霞、林金龍應將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應 予撤銷。(二)被告林金龍就前項不動產於99年11月15日經 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下稱宜蘭地政所)99年宜登字第00 0000號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秋霞於民國93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 35萬元,被告陳秋霞自103年11月2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 迄今尚積欠45,178元及利息、費用未為清償,被告陳秋霞 於99年11月15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其配偶即被告 林金龍,致原告無法對被告陳秋霞求償,已侵害原告對被 告陳秋霞之債權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
879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土地謄本、建物謄本、異 動索引等件為證,並經宜蘭地政所107年3月26日宜地壹字 第1070002557號函檢附之宜蘭縣○○市○○段0地號、同 段5-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宜蘭縣○○市○○段000○號佐 憑,且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信屬實。
(二)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 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 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 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 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 定行使撤銷權,以其債權於債務人為詐害行為時,業已存 在者為限,若債務人為詐害行為時,其債權尚未發生,自 不許其時尚非債權人之人,於嗣後取得債權時,溯及的行 使撤銷權(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609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陳秋霞於民國93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35萬元 ,自103年11月2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致積欠原告45,178 元及利息、費用,有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支付命 令及確定證明書可稽,而被告間係於99年11月15日以贈與 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有宜蘭地政所107年3月26 日宜地壹字第1070002557號函檢附之宜蘭縣○○市○○段 0地號、同段5-1地號及宜蘭縣○○市○○段000○號之土 地建物異動清冊可憑,是原告主張被告間所為之贈與行為 及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行為已害及其債權乙節,被告並未到 庭爭執,應認係屬真實。從而,被告陳秋霞上開贈與及所 有權移轉行為顯已將其財產積極減少,致債權人有無法獲 得清償之可能而有害及債權,依上開規定及判例意旨,原 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一)被告陳 秋霞、林金龍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 所有權移轉行為均應予撤銷。(二)被告林金龍就前項不 動產於99年11月15日經宜蘭地政所99年宜登字第191820號 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
┌─┬──────┬───────┐
│編│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
│號│ │ │
├─┼──────┼───────┤
│1 │宜蘭縣宜蘭市│2分之1 │
│ │北津段5地號 │ │
│ │土地 │ │
├─┼──────┼───────┤
│2 │宜蘭縣宜蘭市│2分之1 │
│ │北津段5-1地 │ │
│ │號土地 │ │
├─┼──────┼───────┤
│3 │宜蘭縣宜蘭市│全部 │
│ │北津段491建 │ │
│ │號房屋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