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07年度,110號
ILEV,107,宜簡,110,2018051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110號
原   告 陶鼎銘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被   告 林佳明
      吳慧媺
      楊岑方
      吳洪足美
      蔡粉
      陳彥勳
      陳怡伶
      陳彥翰
      陳彥暢
      吳麗梅
      施碧蓮
      梁日馨
      鄭桂香
      陳秀媛
      劉素嫻
      廖德生
      彭懷恩
      黃詠亭
      杜淑娥
      謝佩芬
      黃麗玉
      賴敏芳
      官芙爭
      曾正行
      陳楚禎
      翁惠芬
      張鶴橋
      周品嫻
      吳淑芬
      陳利昌
      林振祥
      陳雪琴
      林志偉
      翁榮華
      翁麗真
      莊素勤
      張裕千
      張元碩
      曾雪卿
      劉耀鈞
      周欽宗
      陳邵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3,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5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