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小字,107年度,88號
ILEV,107,宜小,88,201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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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小字第88號
原   告 黃壬  
被   告 許麗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花蓮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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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