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小字,107年度,105號
ILEV,107,宜小,105,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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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小字第105號
原   告 楊繼宏
      楊玉淵
      神田陽子(即楊玉芬)
      楊淑容
      楊磊
      楊鴻基
      楊景惠
      楊誠三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達新  住宜蘭縣○○鎮○○街000號
           居宜蘭縣○○市○○路○○○000號信
            箱
被   告 李後成  住宜蘭縣○○市○○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67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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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