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7年度,357號
SLEV,107,士簡,357,201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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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357號
原   告 張森陽
被   告 葉宋美
      陳宋美蘭
      宋美惠
      宋淡鴻
      宋松林
      宋文賢
      宋文清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宋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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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