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357號原 告 張森陽被 告 葉宋美 陳宋美蘭 宋美惠 宋淡鴻 宋松林 宋文賢 宋文清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宋美雪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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