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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7年度,555號
SLEV,107,士小,555,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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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555號
原   告 巴黎風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煌明
訴訟代理人 徐敏慧
被   告 陳維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9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亦為原告所管理 巴黎風情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系爭社 區住戶規約約定,被告應按月應繳納新臺幣(下同)2,100 元管理費,詎被告自106年8月起至107年2月止,未依約繳納 管理費,迄今尚積欠14,700元未繳納,屢經催討,未獲置理 。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系系爭社區規約等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令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報備證 明、系爭房屋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系爭社區住戶規約、積 欠管理費統計明細表及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系爭社區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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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