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7年度,302號
SLEV,107,士小,302,2018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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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302號
原   告 新北市竹圍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
法定代理人 范湘嵐
被   告 林素琴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范湘嵐俞再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 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 0 條、第17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時,其法定代理人為該會 會長俞再鈞,嗣於民國107 年3 月3 日以家長委員會會議改 選范湘嵐為原告之新任會長,業據原告提出相關函文、家長 委員會議事錄、當選證書為憑,並經函詢新北市淡水區竹圍 國民小學(下稱竹圍國小)、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屬實,有竹 圍國小107 年4 月25日新北淡竹小總字第1076362114號函、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7 年4 月27日新北教國字第1070788037 號函在卷可稽,爰裁定由范湘嵐俞再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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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