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字,107年度,36號
SLEM,107,士秩,36,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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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士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江建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7 年4 月20日以新北警淡刑字第107346493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建岳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之西瓜刀壹把沒入之。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江建岳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 年4 月4日22 時3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西瓜刀1 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證人林昀辰黃韻璇高芷嬿於警詢之證述。 (三)扣案之西瓜刀1 把及查獲物品照片數張。三、扣案之西瓜刀1 把被移送人所有,供其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1 款、第 22 條 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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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