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朴小字第1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劉雅惠
洪益正
被 告 柯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993元,及自民國10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點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3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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