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他調小字,107年度,1號
CYEV,107,朴他調小,1,20180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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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他調小字第1號
抗 告 人 鉅承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語潔
相 對 人 陳家慧
4上列當事人間因線上教學消費爭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 7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1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7年5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 ,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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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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