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他調小字,107年度,1號
CYEV,107,朴他調小,1,201805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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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他調小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鉅承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語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陳家慧間線上教學消費爭議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不服本院民國107年4月13日107年度朴他調
小字第1號駁回起訴之裁定,並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1項之規定繳納抗告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前開駁回起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
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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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承教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教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