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聲字,107年度,41號
CYEV,107,嘉簡聲,41,2018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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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洪椿彬
相 對 人 涂同仁
      沈彩枝
      鄭義達
      鄭山河
      洪欽炎
      鄭景洲
      洪椿田
      鄭景修
      涂耀南
      鄭賴月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沈彩枝鄭義達鄭山河洪欽炎鄭景洲洪椿田鄭景修涂耀南應負擔(賠付)聲請人及相對人涂同仁鄭賴月淳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各自本裁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 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 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項、第3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 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 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 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 判之,民事訴訟法第92條復有明文。本件相對人等經本院命 於10日內提出支出訴訟費用之證明,惟除相對人涂同仁及鄭 賴月淳外,其餘相對人等迄未提出上開文書,爰依上揭規定 僅就聲請人及相對人涂同仁鄭賴月淳提出費用裁判之,合 先敘明。
二、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以 103年度嘉簡字第638號判決,嗣聲請人洪椿彬、相對人涂同 仁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於107年2月7日以105年度簡上字 第80號判決,並於該判決主文第4 項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 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所示比例負擔(即附表二「應有部分比



例即訴訟費用負擔比例」之欄位)確定等情,此經本院調取 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三、聲請人主張其於上開事件支出訴訟費用如附表一編號1至3, 合計新臺幣(下同)117,610 元,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 收據1紙、地政規費徵收聯單1紙、陸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 務所估價費收據1 紙為證,經本院審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 另相對人涂同仁鄭賴月淳分別支出如附表一編號4至5、編 號6至9之費用,均列入本件訴訟費用計算,故本件第一、二 審訴訟費用合計應為149,550 元(如附表一所示)。又聲請 人及相對人涂同仁鄭賴月淳就本件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均 已超出預納金額(詳附表二所示),為免交互計算之繁瑣, 本院直接列明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以資對照。準此,本件聲請 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經交互計算結果,確定相對人沈彩枝鄭義達鄭山河等人應負擔(賠付)聲請人及相對人涂同 仁、鄭賴月淳之訴訟費用額應如附表三所示,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至於相對人洪椿田具狀表示聲請人於本院105 年度家調字第 340 號家事案件調解中,已接受相對人洪椿田賠償訴訟費用 40萬元,故本件聲請人不得再求要相對人洪椿田賠付訴訟費 用云云,然觀諸相對人洪椿田所提本院105年度家調字第340 號調解筆錄,其第五點乃記載「因嘉義縣○○鄉○○段 000 地號土地之『拆屋還地訴訟』所衍生之訴訟費用」,並非本 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訟費用,故相對人洪椿田主張本件聲 請人不得再請求分擔訴訟費用,尚乏實據,難予採信。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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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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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 │ 金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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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審裁判費 │ 5,460元 │聲請人於105年7月14日│
│ │ │ │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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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勘查複丈費│ 12,150元 │聲請人於106年3月24日│
│ │、地籍圖謄本費│ │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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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不動產估價師估│100,000元 │聲請人於106年8月14日│
│ │價費 │ │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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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土地勘查複丈費│ 500元 │相對人涂同仁於104年 │
│ │ │ │11月16日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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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土地勘查複丈費│ 11,725元 │相對人涂同仁於105年1│
│ │、地籍圖謄本費│ │月21日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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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第一審裁判費 │ 3,640元 │相對人鄭賴月淳於103 │
│ │ │ │年6月6日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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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土地勘查複丈費│ 500元 │相對人鄭賴月淳於103 │
│ │ │ │年10月24日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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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勘查複丈費│ 12,150元 │相對人鄭賴月淳於104 │
│ 8 │、地籍圖謄本費│ │年9月2日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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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土地勘查複丈費│ 3,425元 │相對人鄭賴月淳於105 │
│ │、地籍圖謄本費│ │年3月31日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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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49,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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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一)聲請人預納117,610元(編號1至3)。 │
│ │(二)相對人涂同仁預納12,225元(編號4至5)。 │
│ │(三)相對人鄭賴月淳預納19,715元(編號6至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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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已預納金額│應賠償金額(應負│
│ │ │即訴訟費用負│(元以下四捨五入)│ │擔訴訟費用額-已│
│ │ │擔比例 │ │ │預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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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鄭賴月淳│ 81/1760 │ 6,883元 │ 19,715元 │-12,832元(6,883│
│ │ │ │ │ │元-19,7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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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沈彩枝 │ 35/560 │ 9,347元 │ 0元 │ 9,3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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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洪椿田 │ 785/5120 │ 22,929元 │ 0元 │ 22,9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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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鄭山河 │ 89/1760 │ 7,562元 │ 0元 │ 7,5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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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鄭景修 │ 23/176 │ 19,543元 │ 0元 │ 19,5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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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洪欽炎 │3940/56320 │ 10,462元 │ 0元 │ 10,4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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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洪椿彬 │ 1/4 │ 37,388元 │117,610元 │-80,222元(37,388│
│ │ │ │ │ │元-117,610元) │
├──┼────┼──────┼────────┼─────┼────────┤
│ 8 │鄭景洲 │ 23/176 │ 19,543元 │ 0元 │ 19,543元 │
├──┼────┼──────┼────────┼─────┼────────┤
│ 9 │鄭義達 │ 6/88 │ 10,197元 │ 0元 │ 10,197元 │
├──┼────┼──────┼────────┼─────┼────────┤
│ 10 │涂同仁 │ 39/2048 │ 2,848元 │ 12,225元 │-9,377元(2,848元│
│ │ │ │ │ │-12,225元) │
├──┼────┼──────┼────────┼─────┼────────┤
│ 11 │涂耀南 │ 39/2048 │ 2,848元 │ 0元 │ 2,8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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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 共有人 │對聲請人洪椿彬 │對相對人涂同仁 │對相對人鄭賴月淳│ 總 計 │
│ │ │應賠償金額 │應賠償金額 │應賠償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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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彩枝 │ 7,320元 │ 856元 │ 1,171元 │ 9,3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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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洪椿田 │ 17,958元 │ 2,099元 │ 2,872元 │ 22,9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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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鄭山河 │ 5,923元 │ 692元 │ 947元 │ 7,562元 │
├──┼────┼────────┼────────┼────────┼──────┤
│4 │鄭景修 │ 15,306元 │ 1,789元 │ 2,448元 │ 19,543元 │
├──┼────┼────────┼────────┼────────┼──────┤
│5 │洪欽炎 │ 8,193元 │ 958元 │ 1,311元 │ 10,462元 │
├──┼────┼────────┼────────┼────────┼──────┤




│6 │鄭景洲 │ 15,306元 │ 1,789元 │ 2,448元 │ 19,543元 │
├──┼────┼────────┼────────┼────────┼──────┤
│7 │鄭義達 │ 7,986元 │ 934元 │ 1,277元 │ 10,197元 │
├──┼────┼────────┼────────┼────────┼──────┤
│8 │涂耀南 │ 2,230元 │ 260元 │ 358元 │ 2,848元 │
├──┼────┼────────┼────────┼────────┼──────┤
│總計│ │ 80,222元 │ 9,377元 │ 12,83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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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