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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7年度,124號
CYEV,107,嘉簡,124,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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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2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簡育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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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