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24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被 告 簡育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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