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簡字第75號
原 告 施詠盛
被 告 施譯書
施教讚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施美双
被 告 施美鳳
林瑞麟
林采蓮
林雅琍
林芸靚
施秋鳳
施淑琴
施麗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金額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施譯書、被告施美鳳、被告林瑞麟、被告林采蓮、被告 林雅琍、被告林芸靚、被告施秋鳳、被告施淑琴、被告施麗 鈴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兩造之 被繼承人施許敬所有,而施許敬已於民國102年3月14日死亡 ,由兩造繼承,而為公同共有。兩造就系爭土地無不能分割 之約定,惟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 824條、第1164條、第1165條之規定,請求按被告之應繼分 比例分割系爭土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施教讚、楊施美双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被告施美鳳 、施淑琴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到庭陳述, 對原告請求無意見,同意分割;其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答辯。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繼承系統表、系爭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且為到場被告所不爭執,其餘被告 既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 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 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 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在公同 共有遺產分割自由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所稱得隨時請求分 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 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 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 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經查 ,系爭土地為兩造繼承之遺產,並於107年2月1日以繼承為 原因,登記為公同共有,有前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 稽,且系爭土地並無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不能分割之情形, 是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而原告就本件 分割之方法,僅請求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無害於兩造利益,且各共有人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分得 之應有部分均得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可避免公同共有 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益,反而對於各共有人較為有利。又 到庭被告均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其餘被告則未到庭陳述, 亦未具狀表示分割方法,堪認被告均不爭執原告所主張之分 割方案,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與說明,本院認原告主張之分割 方法,應屬適當。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 條、第1164條、第1165條之規定,請求就系爭土地,依附表 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之訴,兩造分割後均蒙其利。是本院認 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各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負擔 ,較屬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0條之1、第 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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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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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 地 坐 落│面 積 │ 權利範圍 │
│ │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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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彰化縣埔鹽鄉三│ 1,057 │公同共有1分之1 │
│ │省段352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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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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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 │應 繼 分│訴訟費用負擔之金額 │分割後取得應│
│ │比 例│ (新臺幣) │有部分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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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詠盛 │80分之9 │ 211元 │ 80分之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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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教讚 │80分之9 │ 211元 │ 80分之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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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譯書 │80分之9 │ 211元 │ 80分之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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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施美双│80分之9 │ 211元 │ 80分之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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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美鳳 │80分之9 │ 211元 │ 80分之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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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瑞麟 │40分之1 │ 48元 │ 4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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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采蓮 │40分之1 │ 48元 │ 4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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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雅琍 │40分之1 │ 48元 │ 4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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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芸靚 │40分之1 │ 48元 │ 4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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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秋鳳 │80分之9 │ 211元 │ 80分之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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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淑琴 │80分之9 │ 211元 │ 80分之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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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麗鈴 │80分之9 │ 211元 │ 80分之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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