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7年度,90號
OLEV,107,員小,90,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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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小字第90號
原   告 周建良
被   告 陳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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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