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07年度,102號
NTEV,107,投小,102,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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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10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
      朱晏辰
被   告 邱聖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 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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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