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370號
原 告 陳靜美
被 告 陳金田
訴訟代理人 陳明忠
被 告 陳大京
訴訟代理人 陳威宏
被 告 陳靜芬
陳美勳
廖月霞
廖月英
兼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陳世銘
被 告 蔡甲乙
陳蔡金花
蔡金河
張蔡桂花
巫蔡吻
蔡貴英
蔡清郎
賴水瀆
賴榮斌
賴敦熙
賴秉佑
賴 衡
賴英杰
賴美伶
丘淑芬
丘淑芳
丘俊德
丘淑琴
丘元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 年
5 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6 月5 日宣判,惟因 本院於送達兩造107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時,其 中被告丘俊德、丘元德之送達證書均係於107 年4 月18日以 蓋印「丘廖玲」(即被告丘俊德、丘元德之母)之印章而為 簽收,惟丘廖玲業於106 年12月3 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 卷可查,是前開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應認未經合法送達。爰 諭知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 年7 月9 日下午3 時 25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