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DAU VAN THUAT(豆文述)
BUI HAI BAO(裴海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被 告 元大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利
訴訟代理人 楊泰新
黃明三
廖志堯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6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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