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7年度,357號
NHEV,107,湖簡,357,20180509,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湖簡字第357號
原   告 張文峰
被   告 岩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政瑋
訴訟代理人 張秉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為提示後未獲付款 ,自得向被告追索,要求其負擔發票人付款之責等情。爰依 票款給付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給付98萬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算之票據法定利息之判決。
二、被告則以:伊之現負責人係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始因營業 讓與而經營公司,並於公司變更登記後,變更系爭支票帳戶 負責人登記名義及留存印鑑章,然系爭支票均以變更前印章 蓋印簽發,現負責人並不知系爭支票債務。又系爭支票發票 人印章係遭不詳姓名年籍之人盜取後蓋印於系爭支票,伊不 負發票人責任。再者,支票正面之「日期」、「國字金額」 、「阿拉伯數字金額」均非經伊授權填載,系爭支票應均欠 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系爭支票既非經伊同意簽發,原告應 係以無對價或惡意方式取得系爭支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其所持系爭支票發票人欄之印文均為真正,且提示 均遭退票乙情,被告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0頁),且有系 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可資佐據(見本院卷第13至15、35頁) ,堪認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又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執票人所持支票到期經提 示不獲付款時,對於發票人得行使追索權,請求給付票款及 法定遲延利息,票據法第5條、第6條、第144條、第85條第1 項、第133條定有明文。系爭支票之印文既為真正,原告主 張被告應負發票人責任,給付票款本息,應屬有據。四、被告雖辯稱系爭支票發票人之印文與其負責人在營業讓與後 ,所變更系爭支票帳戶留存印鑑章不符云云,並提出新北市 政府函1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0頁)。惟按就他人之財產或 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



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民法第305條第1項定有明 文,被告公司現負責人既因營業讓與而承受被告公司資產, 亦須承擔受讓前被告之債務,被告僅以系爭支票帳戶業經變 更,即謂其負責人受讓前所生債務與被告無涉云云,要不足 取。被告又以系爭支票之印文係遭他人盜蓋,必要記載事項 如發票金額及日期均為他人任意填載云云置辯,並提出報案 三聯單為證(見本院卷第51頁)。惟按支票上所蓋發票人公 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係屬真正,且該支票之金額及發票 日於執票人提示時已記載完備,則發票人就其抗辯未親為填 載或授權他人填載系爭支票之金額及發票日之事實,自應負 舉證之責任。本件系爭支票發票人欄之印文為真正,已如上 述,被告固提出報案紀錄,要僅說明被告曾報案請警方協助 ,就公司印文是否確實遭他人盜蓋及系爭支票是否係他人未 經授權填載必要記載事項等情,均無法舉證以明,是項抗辯 ,並不可採。被告再辯以原告係不相當對價或惡意取得系爭 票據云云,惟按票據行為,因屬不要因行為,故執票人對於 票據之行使,應不負有證明給付原因之責任,亦即若票據債 務人欲主張該執票人取得票據,係不相當對價或出於惡意時 ,自應由票據債務人自行負擔舉證之責。被告就原告係如何 未以相當對價或惡意取得系爭支票,未能具體陳明並舉證以 明,此部分所辯,亦屬無據。
五、綜據上述,被告應負發票人責任,原告依票款給付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8萬元(300000+300000+380000= 980000)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之107年2月6日起算票據法 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 確定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萬680元(即第一審裁 判費)。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 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面額 │發票日 │票 號 │提示日 │
│ │ │(新臺幣)│ │ │ │
├──┼────┼─────┼────┼─────┼─────┤
│1 │岩鑫有限│30萬元 │106年12 │BX0000000 │106年12月 │
│ │公司 │ │月25日 │ │25日 │
├──┼────┼─────┼────┼─────┼─────┤
│2 │岩鑫有限│30萬元 │106年12 │BX0000000 │107年1月2 │
│ │公司 │ │月31日 │ │日 │
├──┼────┼─────┼────┼─────┼─────┤
│3 │岩鑫有限│38萬元 │107年1月│BX0000000 │107年1月22│
│ │公司 │ │20日 │ │日 │
└──┴────┴─────┴────┴─────┴─────┘

1/1頁


參考資料
岩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