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調字,107年度,505號
NHEV,107,湖小調,505,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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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調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宋愷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育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係位於臺中市東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應先行調解),要屬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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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