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全能
包淑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崴翔網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薪資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不過形式
的合併,實際上係按其人數而為數訴,各與他造當事人對立,其
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一人之行為,僅於兩者間有效力,是共
同訴訟之原告數人對於裁判費之繳納,僅在其請求之數額範圍內
負責。」(75廳民一字第1405號函,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第5
輯175 頁參照)。查本件為普通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
分別核定,上訴人林全能為新臺幣(下同)43,33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包淑瀞為新臺幣26,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 元,均未據上訴人2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2 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