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7年度,548號
CLEV,107,壢簡,548,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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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548號
原   告 邱昌志即通盛企業社
被   告 乾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得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乾亨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
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
餘22,280 元迄未繳納,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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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乾亨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