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49號
原 告 劉勝豪
被 告 蘇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6 月15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請原告補正:
(一)請陳報是否就車輛毀損及營業損失部分為追加訴之聲明。(二)承上,如欲追加上開訴之聲明,請補裁判費新臺幣1,110 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