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526號
原 告 張秋文
被 告 林育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