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0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明和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周坤良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謝允正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原告即反訴被告中關於「周坤良即明和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明和企業社」;並增列明和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為周坤良。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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