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736號
SJEV,107,重簡,736,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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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7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陳妍羚即陳文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使用信用卡,因積欠信用卡 款,請求被告清償,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詳,經查:兩 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0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 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有上開約 定條款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就因信用卡款涉訟之事件合 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茲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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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