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651號
SJEV,107,重簡,651,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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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651號
原   告 張宸愷
法定代理人 張瀚文
訴訟代理人 黃偉雄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台北市親子成長協會附設新北市私立成長
      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陳麗寬
被   告 何嘉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林禎祺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1樓 ,而侵權行為地亦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1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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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