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628號
SJEV,107,重簡,628,2018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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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628號
原   告 煜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聰
被   告 興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
捌萬柒仟參佰肆拾伍元,應徵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參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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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河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煜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