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563號
SJEV,107,重簡,563,2018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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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56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被   告 頌易禾多元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靖杰

被   告 康文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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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頌易禾多元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